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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媒體報導,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雖已解散,但過去違法分配給社員的1億7900餘萬元盈餘,至今仍未追回。立法院決議要求故宮積極將這筆錢追討回來,但有立委透露,故宮最新回覆給立法院的報告,說故宮不是消合社的主管機關,無論是公法還是私法,都沒有追訴或是請求權。故宮說,台北市政府才是主管機關,故宮將洽約台北市政府會商此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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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此,故宮回應表示,新政府上任後,就進行處理90至97年間員工消費合作社盈餘追繳事宜,故宮為重新梳理全案的法律關係,分別於105年8月及11月委託二家法律事務所研提兩份法律意見,其結論為:「消合社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,貴院依法對消合社並無監督管理之權限;故宮博物院並非消合社之主管機關,故無公法上之追訴權責;亦無私法上之請求權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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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合作社法第2-1條:「合作社之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內政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。」另依據「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」第8條:「合作社解散後,由非社員使用業務收益所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,優先捐贈『合作事業發展基金』」。是以,除台北市政府外,「合作事業發展基金」之主管機關內政部,均可以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代位向法院提起訴訟,以追繳合作社盈餘分配。為解決本案,故宮表示除了106年2月18日與台北市政府會談處理方式外,並在徵詢「合作事業發展基金」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後,於106年3月2日函請內政部邀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等單位召開會議討論。基於政府機關一體原則,故宮將積極處理並配合提供資料,與相關單位一同釐清討論本案適法處置,依法行政。(中國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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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吳謹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